品信常見案例解說(三)【離婚篇】

品信法律事務所 • 2022 Mar 30
品信法律事務所解說離婚流程

 

離婚分為 協議離婚 裁判離婚

若雙方能約定好小朋友以及財產上的問題,可以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倘若沒有共識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按我國民法,夫妻雙方若想要離婚,可分為兩種方式,分別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

1. 條件

(1) 雙方同意離婚

(2) 提出具雙方簽名、兩名證人簽名之協議書

(3) 夫妻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須準備之資料

(1) 離婚協議書(得由專業之律師協助)

(2) 夫妻雙方隻身分證及印章

(3) 協議書上之協議內容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確保內容清楚、明確

若無法透過協議之方式辦理離婚,此時須以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並進行離婚訴訟。

二、裁判離婚

1. 裁判離婚之程序

(1) 準備起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2) 進入家事強制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程序即終結

(3) 若調解不成,則法院會進行審理、言詞辯論等程序,最終下判決


2. 何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想要以裁判離婚之方式達成目的,須舉證對方有法定離婚事由,已如前述。但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數項事由外,同條第2項規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所指為何?

事實上,多數實務上裁判離婚之案件,法院判准離婚之理由皆非第1項所列舉之事由,而是適用第2項之規定。換言之,法院會依個案狀況、是否長期分居、是否仍彼此信任等,判斷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實質破裂,極難以繼續維持。

品信常見案例解說(三)【離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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