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信常見案例解說(三)【離婚篇】

品信法律事務所 • March 30, 2022
品信法律事務所解說離婚流程

 

離婚分為 協議離婚 裁判離婚

若雙方能約定好小朋友以及財產上的問題,可以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倘若沒有共識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按我國民法,夫妻雙方若想要離婚,可分為兩種方式,分別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

1. 條件

(1) 雙方同意離婚

(2) 提出具雙方簽名、兩名證人簽名之協議書

(3) 夫妻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須準備之資料

(1) 離婚協議書(得由專業之律師協助)

(2) 夫妻雙方隻身分證及印章

(3) 協議書上之協議內容建議尋求律師協助,確保內容清楚、明確

若無法透過協議之方式辦理離婚,此時須以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並進行離婚訴訟。

二、裁判離婚

1. 裁判離婚之程序

(1) 準備起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2) 進入家事強制調解程序,若調解成立,程序即終結

(3) 若調解不成,則法院會進行審理、言詞辯論等程序,最終下判決


2. 何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想要以裁判離婚之方式達成目的,須舉證對方有法定離婚事由,已如前述。但除了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數項事由外,同條第2項規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所指為何?

事實上,多數實務上裁判離婚之案件,法院判准離婚之理由皆非第1項所列舉之事由,而是適用第2項之規定。換言之,法院會依個案狀況、是否長期分居、是否仍彼此信任等,判斷這段婚姻是否已經實質破裂,極難以繼續維持。

品信常見案例解說(三)【離婚篇】

🔍歡迎點進粉專看更多內容

最新文章

袋地通行權的審判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分析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22, 2026
最高法院在本則判決中所闡釋之觀點,在於對袋地通行乙事的處理上,應以兼顧袋地的利用與鄰地的維護為最終之目的,因此除非原告(請求權人)堅持通行的路徑範圍(白話文:我就是要走這一條),否則法院不能以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性為由,僅審酌原告所提出之方案是否符合民法第787條第2項之要件為准駁,而應行使闡明權並協助原告找出符合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對其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才能終局性解決通行紛爭,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對此本文亦表示贊同。
乘客是否需要承擔司機的駕駛疏失?—談民法第217條第3項使用人的範圍
作者: 陳仲豪律師 April 5, 2026
實務上判斷駕駛人是否為自車乘客之使用人,其標準包含「乘客得否為指揮、監督」及「是否為臨時性之運送關係」等,但從實際上的判決案例內容觀察,所謂的指揮、監督應非指在行車期間對於駕駛人之指示或要求,且縱使乘客為未成年人時仍舊認為駕駛屬於其使用人,因此比較像是乘客可以預先知悉駕駛人的情況,並且評估是否接受其載送之實際決定,在上述計程車、白牌車或救護車之情形,由於乘客實難以預先知悉駕駛人之情況,而無從評估是否不該接受該駕駛人之載送,因此實務上即認為不應由乘客承擔駕駛人之過失。
法人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簡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仲豪律師 March 17, 2026
對於法人能否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文義及體系上分析,本號裁定之論述似無問題,惟仍應探究實際在個案上法人主張其名譽(商譽)法益或信用法益受有不法侵害時,原則上本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無法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是否仍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必要?